详细说明
济南加固设计的使用年限:
众所周知,建筑结构的加固是一项牵涉面广、受诸多因素制约、不定性多而繁杂的综合工程。必须指出,这里所指的结构加固,是广义的加固概念,它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已有建筑结构由于种种原因所需的整体加固或局部加固以及某些结构构件的加固,也包含由于增层或改造所引起的加固;同时还包括在建工程因某些特殊原因而需要的加固。就已有建筑物而言,情况也是复杂多样:有建国前的老建筑,有建国后不同年代的建筑。由于不同时期设计的工程,所采用的设计规范和计算方法不同,它们的可靠度亦不同;如果考虑到不同时期施工质量的差异,则实际的可靠度差异更大。
此外,已有建筑使用年限长短各异(如有的已超期服役,有的在役时间不长),其可靠度亦各不相同。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城镇建筑工程大量兴建,高楼林立,建筑业蓬勃发展。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包括业主和设计人员)迫切要求明确建筑结构的目标安全使用期即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以规范建筑市场以及建筑结构的安全合理使用和妥善管理。为此,对于新建工程,现行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以下简称统一标准)借鉴了结构可靠度总原则(ISO23941998),用强制性条文规定了不同类型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临时性结构为5年;易于替换的结构件为25年;普通房屋和构筑物为50年;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结构为100年。明确了设计使用年限是设计规定的一个使用时期,在这一规定期内,只需进行正常的维护而不需进行大修就能按预期目的使用,完成预定的功能,即房屋建筑在正常设计、正常施工、正常使用和维护下所应达到的使用年限。也就是说,设计使用年限是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具体化。同时,统一标准还规定了设计基准期为50年。设计基准期是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材料性能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它并不等同于建筑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此外,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以下简称荷载规范)和各类结构设计规范均遵守统一标准,给出了各自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
统一标准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做法在我国建筑结构设计史上是首次,受到政府管理部门、业主和设计人员的欢迎和拥护,这对规范建筑市场管理和建筑结构安全合理使用,以及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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